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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服务条款服务条款

服 务 通 用 条 款

1. 总则: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或和政府、政府团体或任何其他公众实体履行服务的管理法规不一致,或和当地法律的强制规定不一致,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所作的所有报价或服务,以及所产生的合同或其它约定,都受本服务通用条款(以下称为“通用条款”)约束。

2. 本公司可为发出指令的人或实体(私人、公众或政府)(以下称为“委托方”)提供服务。除非经本公司同意,任何第三方无权向本公司发出指令。

3. 本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做出的任何测试报告、测量结果、检验证书或其它资料中所包含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均属于本公司的既得权利。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本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给予该许可),委托方不得复制或复印、公开或向第三方透露任何此类资料或其摘要的任何内容。

4. 委托方确保在合理的时间,向本公司发出指令,同时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能够有效的履行所要求的服务。在要求本公司提供服务之前,应该预先将任何已知的实际或潜在的危险通知本公司,此类危险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性危险、有毒或爆炸性元素或材料,环境污染或毒害物质。

5. 委托方通过自行送达或委托他人送达(包括邮寄)的检测样品应当是完整、无损、安全及适用于检测的,并应确保样品可在国内外合法销售、流通,不用于非法目的。如委托方提供的样品系用于特殊目的,应在签订检测合同前向本公司说明。委托方向本公司提供的一切资料应当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6.本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公正权威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完全基于其第三方公正立场,不受任何行政、财务及其他方面不正当的压力及影响,本公司对检测结果负责,对涉及客户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均承诺予以严格保密。

7. 委托方对检测报告有特殊要求,包括对检测结果有测量不确定度要求时,需在检测合同中声明。客户不得利用检测报告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私自涂改、变造报告形式和内容。对由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一起后果,本公司均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方责任的权利。

8. 对检测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由签订本合同的委托方代表和本公司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检测合同变更生效后即按更改合同执行。

9. 委托方所需的检测报告应在本合同中予以声明。报告一经发送,委托方要求追加检测报告的,应当缴纳追加报告费用,由本公司调取存档报告复印后加盖本公司检测专用章。加盖检测专用章的报告复印件与原件效力相同。对复印后未加盖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本公司一律不予认可。

10. 委托方应在本公司递交相关发票时或者在书面约定的其它期限内,按期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费用,否则,自发票日期至实际付款期间,将按1.5%的月利率来计算违约金。委托人还同意和承诺偿付本公司有关本公司提供服务合理发生的一切开支。委托方无权以声称与本公司存在争议、交叉索赔或款项抵销为理由,扣留或推迟应付本公司的任何款项。如果委托方发生如下情况:与债权人达成任何暂停付款安排、破产、无偿债能力、财务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没有向本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那么,本公司有权立即暂停履行所有服务,拒绝发出任何测试报告、测量结果、检验证书或委托方请求提供的任何其它资料,并且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应付本公司的所有款项及利息偿清为止。

11. 倘若有拒付本公司应付款项的情况发生,那么,在不影响法律或本条款赋予本公司的任何权利的条件下,本公司还拥有如下权利:

11.1 针对委托方在任何合同项下,或者以任何其它方式拖欠本公司的所有索赔额和款项,本公司有权对委托方交付进行测试的所有样品行使全部或特定的留置权。在实施任何此类留置期间,本公司有权就处于本公司监管之下的样品,收取合理的贮存费。

11.2 如果货物的测试、检验和测量在本公司进行,那么,本公司可以在不影响上述第11.1条中本公司的留置权和其它权利的条件下,通知委托方货物(或其一部分)已准备好、可以收回,而委托方应在十(10)个工作日(不含星期六、星期天和公共节假日)内收回相关货物。如果委托方在该期限届满之时仍未收回货物,那么,应视为本公司可以完全自主决定予以废弃及/或销毁。

11.3 如果委托方为获得上述服务而将货物存放在本公司,并且随后没有回收货物,那么,在不影响上述11.2 条的条件下,本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将货物(或其任一部分)存放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相关贮存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11.4 在不影响上述第11.1至11.3条中本公司的留置权和其它权利的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和产权始终归属委托方。

12. 本公司承诺,在履行其服务义务的过程中将施以合理的注意和必要的技巧,并且本公司仅对没有给予合理注意和采取适当必要技巧的情况承担责任。对于因本公司的任何违约行为及/或任何没有采取合理技巧或注意的原因,而导致的任何形式或性质的相关损失、损坏或费用,本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均不超出相应合同中规定的应付服务费与代理费的5倍的总金额。对于任何索赔,本公司均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或从属损失,其中包括利润损失及/或未来的业务损失及/或生产损失及/或委托方所签署的合同的取消。在任何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因素导致本公司没有或延迟履行其服务义务的情况下,本公司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内乱、征用、政府限制、任何类型的禁令或法规、进出口条例、罢工或贸易争端(无论涉及到本公司的员工或是任何其它人员)、劳力或材料匮乏、设备故障、火灾或事故。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则本公司可以取消或暂停履行任何关于提供服务的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依据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方指令,本公司所出具的测试报告、检验证书或其它资料应在本公司所接受的指令范围内,以合理的注意提供意见报告书;对不在所接受的明确指令范围之内的事实或情况,本公司没有任何义务予以涉及或报告。完成样品测试或分析后所发布的报告或证书,均只包含本公司对所抽取样品的具体意见,而不表示任何针对抽样总体发表的意见。如果要求对抽样总体出具意见,则必须针对抽样总体的检验和抽样,提前与本公司制定有关的书面安排。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的责任均不超出其对实际抽取的、并进行了检验、测试的样品所完成的检验、测试和报告;根据此类检验或测试的结果所做出的任何推断均完全取决于委托方,并由委托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

14. 因样品库存量有限,本公司义务保管检测样品的期限为自受理样品之日起至检测报告领取或发送之日后90天止。本公司有义务按委托方委托或有权在检测报告领取或发送后90天后,对检毕样品进行处理。自本公司完成服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或者,对于任何宣称的未履行服务,自此类服务的规定完成日期起的一个月内,如果委托方没有提起异议或索赔要求,则视为委托方已认可本公司已经按照本商业条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了合格服务。

15. 本公司按委托方要求发放检测报告。委托方自取或委托他人代取检测报告时,应当凭本合同(原件)领取检测报告。若本合同遗失,可凭客户介绍信及领取人的个人身份证原件(用于出示)及复印件(留存本公司)领取检测报告。客户对检测报告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承检方提出。

16. 本公司对有关委托方的一切专有和非公开资料,绝不会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只有本公司需要披露上述资料给(1)CNAS、CMA或其它评审机构,作为对本公司业务的认可评审之用或(2)按照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遵守其义务与责任之用。

17. 本公司签订的所有服务合同以及本条款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将其作为准据法律应用于任何仲裁或诉讼。如果按照法律,本条款中包含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属于及/或变为无效、不合法或者不可实施,那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实施性不应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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